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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 三 章 所得課稅權之歸屬 ( 110年08月12日)
第 21 條
依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利潤中如包括該協定其他條文規定所得項目,各該其他條文之適用不受影響者,於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取得應於中華民國課徵所得稅之所得,如同時符合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及其他條文所得項目之規定,應優先適用該其他條文所得項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