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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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104年06月24日)
第 24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
前項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