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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104年06月24日)
第 24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

前項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 26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