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產製廠商應設置下列輔助帳簿:
一、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料、退料憑證等記載;主要原料均應辦理入倉手續。
二、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之交班竣工報告表,及其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按類名分別記載。
三、倉儲登記簿:各倉棧分別設立,記載原料、製成品及半製品等收發數量。
四、免稅登記簿:記載出廠應稅特種貨物依法免稅事項。
五、原料免稅登記簿:記載有關以應稅特種貨物加工為另一應稅特種貨物之免稅原料,及其入廠、領用事項。
六、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及有關倉儲、加工等紀錄憑證,分按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情形,詳實記錄掉換、補充或損耗之數量。
產製廠商原有設立帳簿,具有前項各款帳簿之性質及功能者,得報經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繼續沿用,或酌為增減修正。
規模狹小之產製廠商,對於設置第一項各款輔助帳簿確有困難者,得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規定格式之產銷日記簿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