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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帳簿憑證及稽徵 ( 100年05月27日)
第 25 條
納稅義務人以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者,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