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帳簿憑證及稽徵 ( 100年05月27日)
第 26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補辦或改正期限,不得超過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