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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盡職審查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110年05月25日)
第 34 條
帳戶餘額或價值及其門檻之認定應以曆年度之末日為準;如屬具現金價值之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得以於該曆年度之契約週年日為準。

非以美元計價之帳戶,其門檻之計算應依前項規定之日申報金融機構主要往來指定銀行牌告外匯收盤匯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