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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申報 ( 110年05月25日)
第 53 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進行盡職審查與申報之相關紀錄及文據,應於依第五十一條申報後保存五年。但其他法律定有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