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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個案請求 第 一 節 提出個案請求 ( 106年12月07日)
第 10 條
我國主管機關為實施租稅協定之規定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準用第八條檢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向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出個案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