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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個案請求 第 一 節 提出個案請求 ( 106年12月07日)
第 11 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九條個案請求之回復,應轉交提出請求之機關。

前項提出請求之機關依締約他方回復要求之補充說明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