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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自發提供 第 一 節 提出自發提供 ( 106年12月07日)
第 17 條
我國主管機關自發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準用第十五條檢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