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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自動交換 第 二 節 提出自動交換 ( 106年12月07日)
第 20 條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依前條第一項文書之規定,定期篩選自動提供締約他方之資訊,按規定格式、程式語言製作加密檔案送我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