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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6年12月07日)
第 26 條
我國主管機關對於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疑義,得洽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租稅協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或相互協議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相互協議程序或類似爭議解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