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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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5月11日)
第 101 條
海關對進出口運輸工具與貨物所為之特別服務,及各項證明之核發,得徵收規費;其徵收之項目、對象、條件、金額、標準、方式及程序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