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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5月18日)
第 3 條
本法第六條之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及貨物持有人,定義如下:
一、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二、提貨單持有人:指因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所載貨物而持有貨物提貨單,或因受收貨人或受讓人委託而以自己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之人。
三、貨物持有人:指持有應稅未稅貨物之人,如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之貨物持有人或受讓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