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第 三 節 退稅
( 109年05月18日)
第 51 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原料進口放行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之海關放行日期為準;申請退稅日期,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海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外,依海關收文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