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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第 三 節 退稅 ( 109年05月18日)
第 51 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原料進口放行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之海關放行日期為準;申請退稅日期,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海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外,依海關收文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