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三 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 111年09月16日)
第 11-1 條
保稅工廠之自用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並逾行政院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年限者,得由保稅工廠自行除帳,海關免列帳監管。
保稅工廠自用機器、設備,於進口後六個月內無外銷實績者,監管海關應查明實情並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改善者,海關得通知保稅工廠補繳進口稅捐後除帳。
前二項貨物訂有輸入規定者,辦理除帳時應檢具主管機關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