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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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三 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 111年09月16日)
第 12 條
本辦法規定之帳冊、表報,應依照海關統一製訂格式印製使用。但保稅工廠須自行設計格式或更改海關統一格式者,均應事先報請海關核可後,方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