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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三 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 111年09月16日)
第 15 條
保稅工廠自倉庫提取原料、半成品時,應填具「領料單」,依照規定程序辦理,並保留其憑證,以備查核。

前項提領之原料、半成品退回倉庫時,亦應填具「退料單」,依照規定程序辦理,重新入帳存入倉庫,並保留憑證,以備查核。

前兩項之「領料單」及「退料單」,如工廠原有其他表報足以替代或作業程序特殊者,得於申請海關核准後准予替代或免予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