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三 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 111年09月16日)
第 17 條
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除直接出口或售與保稅區者外,應依規定申請海關核准或向海關報備,始得出廠。
保稅工廠之物品出廠時,均應由保稅工廠依規定填具出廠放行單,由駐守警衛憑放行單放行。
前項出廠放行單應編列序號,按序使用,並保留其存根聯,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