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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三 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 111年09月16日)
第 18 條
保稅物品進出廠(倉),應於進出廠(倉)之翌日起二日內登列有關帳冊。但自國外進口保稅物品,應於海關驗放之翌日起一週內登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