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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三 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 111年09月16日)
第 19 條
保稅工廠因廠內倉庫不敷存儲,必須租用廠外倉庫時,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並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後,方可使用:
一、須為堅固之建築,且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及其他確保存貨安全之設施。
二、取具主管機關核發之倉庫或廠房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與土地所有權狀及其影本各一份;如係租賃者,應另檢附租賃契約及其影本各一份與建築物所有權人承諾書,載明同意該保稅工廠經廢止其登記時,其保稅物品可無條件繼續存放在廠外倉庫至少六個月,以供監管海關處理保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