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三 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 111年09月16日)
第 27-1 條
保稅工廠生產非保稅產品,應經監管海關核准及受海關監管。

前項所稱非保稅產品,指保稅工廠使用自國外進口或自保稅區輸入,並已辦理報關完稅之原料,或向課稅區採購之原料所產製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