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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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四 章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11年09月16日)
第 29 條
保稅工廠不得將非保稅原料及非自用機器、設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報單,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繳進口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