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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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四 章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11年09月16日)
第 30 條
保稅工廠進口原料、自用機器、設備因退貨、調換或其他原因復運出口者,應繕具報單依照一般復運出口貨物出口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