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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四 章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11年09月16日)
第 31 條
國內廠商售與保稅工廠之加工原料、自用機器、設備,如需辦理沖退稅捐者,其通關程序如下:
一、進廠時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等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後放行進廠登帳。監管海關應於核准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國內廠商憑以辦理沖退稅。
二、前款之加工原料交易,得先憑交易憑證點收進廠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款規定按月彙報,並以該批貨物報單放行日期視同進出口日期。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而進入保稅工廠之物品,概按非保稅物品處理。

第一項自用機器、設備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