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四 章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11年09月16日)
第 32 條
前條第一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於進廠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退貨申請書,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原供應廠商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文件者,應予收回註銷或更正,並通知有關機關註銷或更正;其已辦理沖退稅捐者,應繳回已沖退稅捐,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始可辦理退貨。
進廠三個月後之退貨案件,其退貨手續按一般貨品進口通關程序辦理,並按該貨進廠形態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