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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四 章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11年09月16日)
第 35 條
保稅工廠出口貨物由出口地海關查驗,如因包裝特殊不宜在出口地查驗者,得申請監管海關派員在廠內查驗後押運、或監視加封運送至出口地辦理通關手續。但出口地海關認為必要時,仍得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