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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四 章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11年09月16日)
第 36 條
保稅工廠出口之保稅產品因故退貨復運進口者,應繕具報單依照一般復運進口貨物進口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並於進廠後存入成品倉庫並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