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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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四 章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11年09月16日)
第 39 條
保稅工廠之保稅產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辦理,並於出口報單上載明「本批貨物由xxx保稅工廠供應,除該保稅工廠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於出口後交由保稅工廠除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