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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四 章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11年09月16日)
第 41 條
第四十條內銷補稅案件,得由保稅工廠或買賣雙方聯名向監管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保稅工廠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其金額由海關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二、保稅工廠應設置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於貨品出廠前,按出廠批數、逐批登記內銷日期、貨名、規格、數量及預估稅額後,於擔保額度內准予先行提貨出廠。
三、次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內銷貨品,彙總繕具報單,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