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1 條
前條所稱保稅工廠保稅之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呆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定義如下:
一、次品:指產品存在缺陷或瑕疵,致未達客戶品質要求,但仍具備產品全部或部分功能,仍可供銷售者。
二、副產品:指在生產目標產品過程中,附帶產出之其他產品。
三、下腳:指產品在製造過程中,殘留之渣滓、邊料等,且為保稅工廠不能利用者。
四、廢料:指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不堪使用之物品。
五、呆料:指因工廠生產計畫變更、產品類型變更、國外訂單取消、數量確屬零星等原因而不予使用,或庫存期間已逾六個月之保稅原料。
六、自用機器、設備廢品:指保稅工廠不堪使用之自用機器、設備,其技術上已不存在修復可能性,或修復所需費用在經濟利益上顯不相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