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五 章 保稅物品之管理
( 111年09月16日)
第 45 條
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物品,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經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一週內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得核實除帳。
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物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其有特殊情形,報經監管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如仍未找回,即將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