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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五 章 保稅物品之管理 ( 111年09月16日)
第 48 條
保稅工廠復運進口之保稅外銷品得經監管海關核准運出廠外維護、修理,並準用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除事先經核准並以逕行復運出口者外,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