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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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五 章 保稅物品之管理
( 111年09月16日)
第 50 條
保稅工廠保稅產品出廠展列,應填具展覽品進出廠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如展覽單位之邀請函等),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後提領出廠。
保稅產品出廠展列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其需展期者,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向海關申請,但合計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展列之保稅產品應於明顯處加貼「本產品僅供陳列之用」之籤條。
展列之保稅產品進、出廠時,應登載於展列保稅產品進、出廠登記簿。保稅產品出廠展列不依第二項規定期限運回工廠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