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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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二 章 登記
( 111年09月16日)
第 9 條
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工廠,由海關發給執照,並應每二年檢具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九款規定之文件辦理校正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