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11年09月23日)
第 55 條
保稅倉庫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進儲物品。
二、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規定進儲。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將保稅貨物存放露天處所。
四、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將機具設備運入或運出保稅倉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