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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09月23日)
第 60 條
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應由海關及倉庫業者共同聯鎖。但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及設立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國際機場與港口管制區內者,得免聯鎖。

海關對免聯鎖之保稅倉庫於必要時得恢復聯鎖或派員駐庫監管。<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