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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26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報關業,指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之營利事業。

本辦法所稱之報關業員工,包括報關業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