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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運輸業辦理通關業務之管理 第 一 節 登記 ( 112年05月22日)
第 13 條
運輸業完成登記後,由海關發給登記證,並應每兩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

登記證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