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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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運輸業辦理通關業務之管理 第 一 節 登記
( 112年05月22日)
第 9 條
運輸業以其運輸工具裝載客貨經營國際運送業務者,於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應向海關辦理登記。
運輸業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但情形特殊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