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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二 章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 108年06月04日)
第 14 條
鮮貨、易腐物品、活動物、植物、有時間性之新聞及資料、危險品、放射性元素、骨灰、屍體、大宗及散裝貨物及其他特殊情形,得核准船(機)邊驗放或船(機)邊免驗提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