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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二 章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 108年06月04日)
第 18 條
下列進口貨物得予免驗:
一、包裝、重量相同,或散裝進口之大宗貨物,或笨重之機器及器材,經審核其提貨單、裝箱單、發票等證件認為無異狀者。
二、軍政機關進口貨物。
三、公營事業機構進口貨物。
四、供緊急救難用之進口器材與物品。
五、國內公私立大學進口貨物。
六、私人餽贈之進口物品郵包,數量零星者。
七、靈柩或骨灰。
八、其他經海關核准廠商之進口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