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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二 章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 108年06月04日)
第 22 條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進口保稅原料,有短裝、溢裝情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進口保稅原料於進口地海關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溢裝情事,經向監管海關申請更正者,不論是否業經進口地海關查驗,准予核實登帳,免按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二、進口保稅原料於進口地海關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短裝情事,如其實到數量短少未逾所申報數量百分之五,且其短少原料之貨價在美金一千元以下者,廠方應於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並自行依實到數量調整登帳。
三、進口保稅原料如其實到數量短少逾前款規定標準者,廠方應於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文件如公證報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以書面向監管海關申請核辦。其經查明屬實者,得辦理免稅補運短裝部分之原料,或依實到數量調整登帳。

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之區內事業、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口保稅物品,有短裝、溢裝情事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