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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二 章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 108年06月04日)
第 24 條
整裝貨櫃進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在碼頭、機場、貨櫃場、海關儀檢站、貨櫃集中查驗區、工廠驗放或直接卸存工廠查驗;合裝貨櫃應於拆櫃進倉後查驗,必要時得經海關核准在工廠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