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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2年04月19日)
第 10 條
集散站內之進口倉庫、出口倉庫及轉口倉庫比照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集散站內之保稅倉庫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集散站業者應配合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航政機關、警政機關及海關等有關機關勘察貨櫃堆置之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