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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2年04月19日)
第 25 條
集散站業者有欠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

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集散站業者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