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申請設置貨棧者應備具下列各文件送經當地海關實地勘察後,核准登記之。但航空貨物集散站,應先經交通部核准籌設後,始得向海關申請進出口貨棧核准登記。
一、申請書:應書明申請機關、公司、行號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住址。
二、貨棧地點、建築構造及倉內設施、儲位布置圖說。
三、貨棧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
四、須使用貨棧露天處所者,應另備具貨棧露天處所平面圖與其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文件,申請人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者,除平面圖外,得予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