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09月21日)
第 17 條
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應存儲於專供存儲其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同一法人自用保稅倉庫,其設立、管理及貨物進出應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如需維修、退貨、轉售及退運出口等,應移運至其自用保稅倉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