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11年10月12日)
第 21 條
報關人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辦理通關業務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